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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政策:价格鉴证案件承办制度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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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规范价格鉴证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承办机构。
第二条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第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职能在省价格认证心,认证中心和价格鉴证人员不得越权受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第四条对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要认真审核,无法完成的,应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认证中心,不得拒绝受理。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共同承办,并成立包括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在内的审议小组,鉴证工作人员及审议小组成员均应按“回避规则”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根据价格鉴证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对实物进行现场勘验,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对灭失实物的价格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鉴证人员起草,内部审议小组对鉴证方法及结论进行审议,并报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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