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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的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第一,要有犯罪事实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享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
2、立案的程序
第一,对有关犯罪材料的接受
第二,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
第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3、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第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第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第三,犯罪人的自首
第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和获得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五,其他,如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群众扭送的案件等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专门调查工作,是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侦查手段。
2、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第一,为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等。第二,强制措施,如拘传、逮捕等。
3、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过程犯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时,侦查活动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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