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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定价目录
(一)定价目录的种类和制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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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定价目录的法律地位
(1)政府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目录是政府划分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的行政文件,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
(3)定价目录是各级政府行使定价权的依据。
(三)中央定价目录
截止到2009年底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油、棉花、食糖、石油、化肥、储备厂丝等。
(2)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
(3)部分化肥
(4)部分重要药品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
(5)教材
(6)天然气
(7)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的出库价格
(8)电力
(9)军品
(10)重要交通运输
(11)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12)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13)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及交易、工程勘察设计、检验鉴定等具有垄断、强制性的中介服务收费
下列药品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出厂价格(口岸价)的是( )。
A.麻醉药品价格
B.一类精神药品价格
C.一、二类新药价格
D.计生药具和预防免疫类药品价格
答案:ABD
(四)地方定价目录
主要项目
中央指明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如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景点门票。案例:景区门票"涨"声四起,国家发改委称定价权在地方
区域性的重要商品和服务
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列入地方政府定价范围的。
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由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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