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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政策法规》第二章讲义4

发表时间:2011/9/30 11:2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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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为了广大学员能够顺利通过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特意整理了2012年价格鉴证师有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广大学员有效的复习。

第一节价格垄断行为

垄断的定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手段),谋取超额利润(目的)。

垄断的危害:对消费者的危害;对经营者的危害;对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的危害。

垄断的形式: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滥用行政权力形成的价格垄断。

一、价格垄断协议

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在价格方便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一)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对市场竞争秩序破坏最为严重,各国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1.固定或变更价格

最原始、最直接的垄断方式,反垄断的重点。

特点:

(1)通过某种方式达成了协同;

(2)协议"价格"不仅包括直接确定的具体的价格标准,还包括:价格水平变动幅度、计算公式、手续费、折扣等;

(3)协议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商议价格;不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等。

2.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本行业内的经营者联合起来组成的共同体,主要职能是对内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对外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在反垄断中具有双重作用。

案例:2007年"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案",2010年"图书出版行业价格案"等。

3.串通投标

简称串标,是指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标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中标人给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抬标补偿费"的串通投标方式。投标人串标的结果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所有投标人无风险地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价格垄断协议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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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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