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讲义:第二章2

发表时间:2012/3/20 13:24: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讲义第二章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 的全面了解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例题3-1(单选)政府指导价是指( )。

A.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C.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价格

D.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的价格

答案:C

2.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第18条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3.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依据

4.政府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应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

例题3-3(单选)根据《价格法》,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应以( )为依据

A.中央和地方成本监审目录 B.中央和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C.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 D.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答案:C

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

(二)政府价格决策制度

1.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

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包括受理申请、初步审查、调查、集体商议、价格公告、跟踪监测和定期审查。

例题3-7(单选)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包括初步审查、价格调查、集体商议、价格公告、跟踪监测和( )。

A.价格听证 B.定期审查

C.专家评审 D.论证

答案:B

2.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可采取审价委员会审议、司长办公室审议或其他形式。

4.专家评审价格制度

专家评审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本复杂或分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可以采取组建专家组的形式进行评审,其他项目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由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的形式进行评审。

相关文章: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讲义汇总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考试辅导资料汇总

关注:价格鉴证师报考条件    价格鉴证师考试试题    最新考试动态    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