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随售权
强制随售权(DragAlongRight,有翻译作强卖权、拖带权、拉动权或者带领权),是基金为了主导后续交易,需要有强制企业家接受基金后续交易安排的权利,保证小股东说话也算数。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而又有第三方愿意购买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企业家按照基金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如果有企业整体出售的机会摆在企业面前,基金的本能反应是接受它,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但是,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感情深厚,即使条件优越也不愿意出卖企业。多数创业企业家把企业当作自己孩子,在企业身上寄托了太多的人生理想;而没有张大中与朱礼新那种把企业当猪养的魄力。因此,如果没有强制随售权,基金只有等IPO退出或管理层回购退出,没有办法去主动寻求整体出售公司的商业机会。这个权利是基金必然要求的一个东西,也是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个人情感上最难接受的东西。
律师忠告:为了保证把企业当猪卖的时候至少要卖个好价钱,强制随售权需要约定触发条件:比如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上市,或者买主给的价格足够好。
【知识点跟练】
()又称共同出售权(Right of C0—sale),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
A.第一拒绝权
B.随售权
C.共同卖出权
D.出售权
答案:B
解析:随售权又称共同出售权,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随售权条款通常与第一拒绝权条款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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