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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流程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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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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