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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重点9

发表时间:2011/10/28 14:0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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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 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 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下列3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在中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在中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3.监护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依法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人为监护人,被保护和监督的人为被监护人。

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既包含权利,又有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自愿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父母双方均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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