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是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之一,为了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小编整理了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一节 规划与设计管理
一、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麟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它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进行。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没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市规划走上法制轨道,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监管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并逐步建立了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管理制度。
(二)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2.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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