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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15

发表时间:2012/4/5 8:5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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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例题1:按税法规定,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应缴纳(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印花税 B.契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

解析: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其税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种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依照法律规定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与房地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与转让住房有关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18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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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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