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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在我国现行的登记体制下,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
(一)土地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总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2.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1)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例题: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没用地使用权( )。(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土地总登记 B.变更登记 C.初始登记 D.预告登记
答案:C
解析:《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5)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6)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8)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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