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一、内容提要:
1、房地产登记概述
2、房地产登记制度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本章考试基本要求包括:
1.了解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2.了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3.了解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5.了解房地产登记的任务;
6.熟悉房地产登记的原则;
7.熟悉《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8.熟悉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10.熟悉房屋登记的范围;
11.掌握房屋登记机构;
12.掌握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
13.掌握房屋登记的程序;
14.掌握房屋登记的时限;
15.熟悉房屋登记的其他规定;
16.熟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范围、程序、要求。
三、内容辅导:
1、本章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3)《房屋登记办法》;4)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二)产权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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