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具有的现实意义:
01、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避免予盾纠纷。
02、对提高建设质量、保障业主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3、保障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服务实质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物业服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心接20万㎡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业务。
6、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01、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02、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
03、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0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7、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八章 房地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主要是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登记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是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土地登记的种类:
1、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2、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3、变理登记: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5、其它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土地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房屋登记的种类
1、所有权登记。
01、初始登记。
0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0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0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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