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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6

发表时间:2012/4/1 8:54: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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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例题1:某房地产开发商转让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为2 900万元,土地增值税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 8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330

B.350

C. 440

D.870

答案:B

解析:(1)土地增值额=2900万元-1800万元=1100万元。

(2)适用公式: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1100×40%-1800×5%=350万元。

五、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例题: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包括(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契税

C.土地开发成本

D.土地开发费用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②土地开发成本、费用;③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减免规定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本免税规定。

(2)对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10%

B.20%

C.30%

D.4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1)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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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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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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