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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房产制度与政策》考点巩固练习3.1

发表时间:2014/3/1 9:5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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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房产制度与政策》考点巩固练习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考点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3.审理。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4.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二审法院可以做出,(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题

多项选择题

行政诉讼程序是( )。

A.起诉

B.受理

C.裁决

D.审理

E.判决

答案:ABDE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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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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