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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重点24

发表时间:2011/10/31 13:1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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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 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 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①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早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②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③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④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⑤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①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②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③赔偿责任。

3.委托合同的种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2)一般原因是指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3)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①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②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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