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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19

发表时间:2012/4/12 9:06: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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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6)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7)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三、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3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题1:2009年4月,王某将其住宅出租,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其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80B.160 C.200D.240

答案:A

解析: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元×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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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七章考点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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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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