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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政策》考点: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8/12/31 17:0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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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预售监管

(1)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2)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4)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7)其他有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与职工明细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资金归集、使用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所引起的财务活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基本原则

(1)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账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内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核算;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核算;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核算;

(4)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债权债务核算;

(5)业务收入核算;

(6)业务支出核算;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其分配核算。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之间的差额,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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