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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房产经纪概论精讲48

发表时间:2011/4/18 15:1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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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房屋转租的概念

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法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转租旗舰,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租赁合同的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自然终止主要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赁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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