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四)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答案:√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2:周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周某为了确保未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变更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D.撤销登记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同时对真正权利进行登记。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计入登记簿中,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所记载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可以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房屋所有权转让 B.房屋所有权抵押
C.房屋出租 D.预购商品房抵押
E.预购商品房
答案:AB DE
解析: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情形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例题2:《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可以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房屋所有权转让 B.房屋抵押
C.在建工程抵押 D.预购商品房抵押
E.预购商品房
答案:ABDE
解析: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情形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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