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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三、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 9/6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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