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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6

发表时间:2012/3/19 9:0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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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12)申请地役权登记。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3.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

4.土地注销登记

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申请土地注销登记的情形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当事人未按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5.土地其他登记

土地其他登记是指上述土地登记类型以外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土地登记。

注:1.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而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形,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包括:

1.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等。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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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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