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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做出规定:①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0~50元;②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③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④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物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将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
例题1:耕地占用税实行(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D.定额税率
答案:D
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
例题:耕地占用税以( )为计税依据。
A.纳税人非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B.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非耕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D.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荒地面积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非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非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荒地面积,都不是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五、优惠政策
(一)减税规定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额减半;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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