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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经纪收费
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房地产经纪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四)上述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收费为国家制定的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会同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相应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30%。
三、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熟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承办业务管理、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及财务管理。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掌握)
(一)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
(二)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五、房地产经纪管理的主要措施(掌握)
(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所设的分支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
(3)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
(4)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5)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六)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
(七)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八)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
(九)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
(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熟悉)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构成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房地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等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良好行为记录、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估价项目汇总、估价项目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机构资质年审情况、投诉情况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业绩汇总、估价项目、继续教育情况、科研能力表现、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投诉情况等。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管理
随着政府电子政务的发展,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将逐步与有关政府部门(如银行、工商、税收、质检、社保等)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实现信息共享,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1)管理的原则。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逐步实现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系统覆盖全行业的目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和与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建立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系统管理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下,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登记、审核、更新及管理等工作,提供网上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起草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征集、使用和更新的规则与方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范围和保留时限,投诉信息的处理与管理办法等。
(3)信息的采集。信用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从政府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并与机构资质审批、年检制度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
(4)信息维护和更新。
(5)投诉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天内反馈意见(包括处理结果或正在处理情况)。
(6)信息查询。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熟悉)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监督(熟悉)
1994年8月,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我国组建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全国性的自律组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它是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2004年7月12日,经原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lnstituteofRealEstateAppraisersand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承担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工作,组织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专业培训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制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发展国际学术交流等。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在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主要通过以下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1)开展行业自律情况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2)建立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制止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3)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实施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
(4)参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实施跟踪管理。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市也相继成立了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如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海南、内蒙古、黑龙江、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州、武汉、郑州、深圳、苏州、大连、成都、福州、厦门、常州等城市成立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学飞协)会或联合会等地方性行业组织。这些地方性行业组织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密切配合,在从业人员道德教育,实施行业自律方面都发挥了较大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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