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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物权法中的条例解释6

发表时间:2012/11/8 14:24: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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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是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之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物权法解释: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关于申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哪些材料这些问题,有些国家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的,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申请登记,应提供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的材料、关于登记义务****利的登记证明书、第三人许可、同意或承诺的证明、代理****限的证明等。物权法在此只是原则性地做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还需要专门法律法规,包括将来可能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去进一步明确。例如,本条规定的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包括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等,其他的必要材料也需要具体明确。此外,关于登记申请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如具体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是共同申请,还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是否要权利人申请,不申请怎么办,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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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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