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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发表时间:2014/1/8 11:1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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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如果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载明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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