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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二)特征
(1)强制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税收。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它是税收的关键特征。
(3)固定性: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它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二、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有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
(1)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确定对什么事物征税。
课税对象是确定征税范围的主要界限,也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全部税种可分为5大类: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
(3)税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它是税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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