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
①房地产经纪公司(有限责任)
②合伙制经纪机构(无限连带责任)
③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无限连带责任)
④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境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⑥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12、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经纪业务,但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经纪机构承担清偿责任。
13、经纪机构注销时,未完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可以转由他人代为完成,可以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14、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
①经营场所公示
②执业告知
③执业限制
④执业回避
⑤签订合同
⑥执业署名
⑦佣金
⑧解除合同
⑨资料申报。
15、经营场所公示内容: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收费标准、其他。
16、经纪机构信经纪人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之前,将其在当时根据惯常经验所能预测到的情况和风险如实地告知委托人。
17、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下列情况应当回避:①与委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②委托当事人要求回避的。
18、合同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和经纪机构。
19、佣金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①有规定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收取
②无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收取
③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按当地当时提供的同类服务的平均水平收取。
20、在执行经纪业务时,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开展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③协商一致的。
22、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
①依法从业
②署名,获取报酬
③要求委托人提供资料
④拒绝违法指令
⑤保护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⑥接受培育
⑦其它。
23、房地产经纪人的义务:
①不越权从业
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保守商业秘密
④接受监督
⑤参加培训
⑥其他。
24、禁止行为的种类:
①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房屋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
②隐瞒重要事实,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广告虚假
③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④通俗读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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