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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11

发表时间:2012/3/20 8:4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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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四)关于基于判决、仲裁的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五)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可变更、转让。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六)关于房改售房登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 "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3)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4)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明,经登记核实后,分别给权利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共有"字样,在证中注明其他共有人,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5)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以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九、房屋登记收费

2008年4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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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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