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重点8

发表时间:2011/10/28 14:07: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 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 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根据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收遗赠、互易等形式。

主要有两种事实可以导致民事权利变更:①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如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变更;②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如所有权因添附而变更。

民事权利的消灭可分为两类:①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 ②相对消灭,即权利主体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对原权利人而言即为所有权消灭。

3.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①公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或仲裁机关予以保护。②自力救济,即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民事义务(了解)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负有义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需要义务人以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积极义务,如交货或付款义务;

需要义务人以不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如禁止义务。

除了以上分类,民事义务还可分为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等。

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掌握)

(一)自然人

自然人也称为公民,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的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中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它意味着任何自然人,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例如,任何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权益,自然人死亡后,法律可能仍然会给予保护,如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保护死者的肖像、名誉、著作权等。

 相关文章:

查看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重点汇总

查看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串讲资料汇总

编辑推荐:

查看2011年房 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查询信息

房产经纪人考试网络辅导 帮你顺利通过考试!

预定房 产经纪人考试时间信息 短信免费 提醒!掌 握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协议退费]

        6大模块不过协议退费

        190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畅学]

        5大模块协议续学

        13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零基础通关班]

        3大模块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