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14

发表时间:2012/3/14 8:58: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22)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2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4)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5)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6)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27)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2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该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该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该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节 房屋租赁管理(掌握)

一、房屋租赁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42号)对此概念做了细化,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这几种行为也应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

相关文章: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

更多关注:辅导资料 考试培训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考试论坛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协议退费]

        6大模块不过协议退费

        190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畅学]

        5大模块协议续学

        13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零基础通关班]

        3大模块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