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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精选重点3

发表时间:2012/12/14 14:52: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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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概论》是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房地产经纪概论》复习资料,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九章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种类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主要类型

1.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机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者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资可以是国有资产公司也可以是国外投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营实体。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该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机构的组织形式来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机构和个人独资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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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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