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六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四)记载于登记簿
经审核后,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违法建筑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对不予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依照法律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起,所登记事项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五)发证
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是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项,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含登记证明)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是否有必要公告,由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确定。
例题: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包括(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受理 B.审核
C.公告 D.记载于登记簿
E.发证
答案:ABDE
解析:办理房屋登记,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等程序。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续)
七、房屋登记的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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