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房产经纪概论精讲68

发表时间:2011/4/21 17:26: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征税对象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部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相关漫画。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相关文章:

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房产经纪概论精讲汇总61-70

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房产经纪概论精讲汇总51-60

2011房产经纪人考试考点精讲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网络辅导报名

房产经纪人考试用书

2011房产经纪人考试网络课堂免费在线试听

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时间信息短信免费提醒!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协议退费]

        6大模块不过协议退费

        190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VIP通关班-畅学]

        5大模块协议续学

        13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 房地产经纪人

        [零基础通关班]

        3大模块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