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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17

发表时间:2012/3/16 9:09: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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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例题1:按《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不得超过10年 B.不得超过15年

C.不得超过20年 D.不受限制

答案:C

解析:《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用途

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不得变更使用用途,确需变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第三者互换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的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租金标准是租赁合同的核心,是引起租赁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它也是加强租赁管理的重点之一。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同时租金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房租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承租人如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取滞纳金。

房屋的修缮责任。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修,责任人因此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4.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自然终止主要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例题: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0.5 B.1 C.2 D.3

答案:D

解析: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赁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对于无效合同的终止,《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再赘述。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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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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