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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根据合同的表现形式分;明示条款(指当事人以口头或文字方式明确表示的条款)、默示条款(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行为或合同的明示条款,合同理应存的付款)。
107、根据合同条款的责任内容分:有责条款(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的条款)。
108、免责条款的特征:1具有约定性;2具有预先性;3具有明示性;4具有免责性。
109、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服务事项与服务标准;4劳务报酬或酬金;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
110、 房地产代理行为包含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民事代理活动可采用书面也可采用口关,但商事代理通常采用书面。
111、代理合同的内容不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而是以被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人接受授权为合同的成立条件。
112、房地产代理合同的特征:房地产经纪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但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代理人的指示擅自处理事务,也不用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113、房地产经纪人在代理合同中的义务:1按照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固定不变指示、可以变动指示、任意性指示);2亲自处理事务的义务;3向被代理人报告处理事务情况;4处理事务的收益和所得交付被代理人。
114、房地产经纪人亲自处理事务是一个基本原则,房地产经纪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应当符合规定:1被代理人同意;2遇到紧急情况,为了使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受到影响等)
115、委托人在代理合同中的义务:1承担后果;2承担处理事务的费用(预付、偿还);3给付房地产经纪人报酬;4承担赔偿损失。
116、 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数量、交易行情、交易方式等使委托人能够选择符合自己交易目的的房地产)和媒介居间合同(指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
117、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特征:1以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118、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的义务:1如实报告;2尽力提供居间服务;3保守秘密。
119、委托人在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的义务:1支付报酬;2支付必要费用。
120、房地产买卖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房地产的期权房屋买卖和现房买卖、二手房地产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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