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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四章考点20

发表时间:2012/3/8 9:1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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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于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有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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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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