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划与设计管理
一、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 (熟悉)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的空间布局规划。它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进行。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 )等。(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城镇体系规划 B.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案:A
解析:《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例题1: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 )中划定。(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城市总体规划 B.城市分区规划
C.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D.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案:A
解析: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例题2:《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 )。
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城市市区、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C.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D.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
答案:C
解析: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例题3: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 )。
A.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答案:C
解析: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例题4:详细规划分为(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答案:A
解析: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例题5: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 )。
A.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B.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答案:B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例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答案:C
解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中,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轨道,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监管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并逐步建立了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管理制度。
例题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 )等原则。(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城乡统筹 B.先城市后乡村
C.节约土地 D.集约发展
E.先规划后建设
答案:ACDE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例题:为了解城市未来发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查阅城市总规划时应研究的内容有(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城市的发展布局 B.功能分区
C.禁止、限止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D.建筑形态控制指标
E.城市性质
答案:ABC
解析:《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例题:下列选项属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有( )。
A.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B.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C.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D.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
E.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
答案:ABCE
解析: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熟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例题: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 )相衔接。(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C.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D.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答案:A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例题: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B.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C.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D.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答案:C
解析: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例题: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由( )批准。(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该市人民政府
C.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该市上级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例题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答案:√
解析: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城市规划修改(熟悉)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规模扩大需要适当扩大城市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例题:《城乡规划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 )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A.规范性内容 B.全部内容 C.部分内容 D.强制性内容
答案:D
解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五)城市规划的实施(掌握)
城市规划经审批颁布后,即具有法规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各项建设,实质上就是城市规划逐步实施的过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为了确保城市各项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必须对城市规划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例题1:城市规划的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B.按照规划实施监察
C.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答案:ACD
解析: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工程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例题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答案:×
解析:《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例题1: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提出。(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城镇体系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修建性详细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答案:D
解析: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2)道路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的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3)管线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及其他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管线管理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和类型管线各自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行道树和地下各类建设工程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
(4)审定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6)放线、验线制度。为了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施工,建设工程的坐标、标高确认无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放线,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破土动工。
(7)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核准的设计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资料的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影印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竣工资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查阅的重要历史资料,因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执行。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1:属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的有( )。(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建设申请 B.建设申请的审查
C.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D.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E.竣工资料的报送
答案:ABC
(六)临时性建设规划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例题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批准。
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答案:D
解析: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七)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1.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能受到的处罚有(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警告 B.罚款
C.限期改正 D.限期拆除
E.没收实物
答案:BCDE
解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注册建筑师制度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于1995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以下简称《建筑师条例》)。至此,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师条例》,1996年7月,原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原建设部令第52号)。
(1)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制度是建筑设计人员执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设计行业管理的一种国际惯例,是被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践证明的一种以法制手段进行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考试制度、注册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我国注册建筑师级别设置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标准不低于目前发达国家现行注册标准。这就为国际间相互承认注册建筑师资格和相互开放设计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设计市场的特点和高水平设计人员还比较少的现实情况,设置了二级注册建筑师,以完成建筑面积较小、结构较简单的建筑设计工作。
(2)注册建筑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注册管理办法。为确保注册建筑师的质量,特别对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接受专业教育的学历、职业实践、年限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建筑师注册过程中,主要考察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是否达到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和管理,并报原建设部备案。二级注册建筑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和管理,报建委(或建设厅)备案。
(3)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以及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只有注册的建筑师才能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业务活动。注册建筑师执行建筑设计业务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但注册建筑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须由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单位赔偿,设计单位有权对签字注册建筑师进行追偿。
例题:我国注册建筑师级别设置分为 ( )。
A特级注册建筑师 B.一级注册建筑师
C.二级注册建筑师 D.三级注册建筑师
E.四级注册建筑师
答案:BC
解析:特级注册建筑师 、三级注册建筑师 、四级注册建筑师都不是我国注册建筑师的设置级别。
六、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中,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审核。
(1)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业务的,须申请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荫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结构工程设计;
2)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原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4)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称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5)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例题: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A.10 B.20 C.30 D.60
答案:C
解析: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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