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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经纪合同
一、房地产经纪合同的概念(熟悉)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合同概念包括如下涵义:
首先,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对于某种过去或将来的事实或行为,在有关权力和责任的理解和认识上相一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协商的结果,是经过协商而取得的认识上的一致。
其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任何人之间都可能通过协商而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但只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才能称为合同。
第三,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多种多样,涉及到政治、法律、道德等各方面内容。只有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才是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地产交易的经纪服务而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协议。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掌握)
1.房地产经纪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提供方与被服务对象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这种劳务服务订立的合同。
2.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合同,是商品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价的关系,
3.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而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但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只要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即可。
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一般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主要是以是否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为主。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不是直接表现房地产交易关系的合同,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但房地产经纪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中外房地产市场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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