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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26

发表时间:2013/9/17 13:5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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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

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注销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五)土地其他登记

土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1.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均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记

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中发生的。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未起诉,或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发生在土地权利转让时,当事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

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在办理查封登记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2)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3)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应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上述轮候查封登记的规定办理。

(5)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应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6)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三、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

土地登记应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

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三)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四)记载于登记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五)发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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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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