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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1.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易各个环节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2.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特点:
(1)人员特定;
(2)委托服务;
房地产抵押的实现条件、方式、程序
实现条件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实现方式
(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中国,实现房地产抵押权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方式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担保目的的实现及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实现程序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实现抵押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按照城市规划的实质内容,可分为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两个层面。
1、制定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通过立法程序形成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②按照一定程序编制完成的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城市作出的宏观规划安排,主要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城市的布局结构(如主城、外围城镇及其之间的生态隔离带),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分配(如划分为居住、工业、商业金融等),城市的主要道路网架(如外围的“两环十二射”、主城内的“经五纬九”),等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每一块土地作出的具体规划安排,主要包括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的使用强度指标(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等),道路和工程管线的位置,空间环境的规划要求,等等。
2、执行规则。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过审批的规划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规划许可制度,即我们通常说的“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管理的法定文件。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及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提供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规划部门根据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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