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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10

发表时间:2012/4/5 8:45: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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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九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二)免税规定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六节 契 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以下情况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等值交换不缴纳)。

例题1:在下列行为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房屋抵押

B.房屋买卖

C.房屋等值交换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BDE

解析: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以下情况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二、课税对象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的土地、房屋。

例题:契税的课税对象为( )。(200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房地产的出售人

B.房地产的购买人

C.房地产的使用权人

D.发生权属转移的房地产

答案 D

解析: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三、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等值交换免征契税)。

例题1:崔某所拥有的房屋价值150万元,肖某所拥有的房屋价值250万元,若税率按照3%计算,则崔某与肖某进行房屋交换时当事人应该缴纳的契税金额为( )万元。(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3.0

B.4.5

C.7.2

D.12.0

答案:A

解析:(250-15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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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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