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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17

发表时间:2012/3/5 8:5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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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例题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 ) 。(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 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答案: ABD

解析:非法转让土地、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不属于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第六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熟悉)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等内容。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l/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闲置土地,不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无偿收回 B.安排临时使用

C.收取土地闲置费 D.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答案:A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没有开发的,或者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应占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将被视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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