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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9

发表时间:2012/3/13 9:15: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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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D解决争议的办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2.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三种方式进行。但是,产权登记按建筑面积登记,按套、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中途变更规划、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为了防御地质灾害,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预售的房屋结构进行更改,如果该更改对购房者有利,则甲公司(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不必通知买受人 B.可在交房时再告知买受人

C.应公示通知买受人 D.应书面通知买受人

答案:D

解析:商品房销售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4.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例题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按照规划拟建20000㎡商住楼,其中营业房3000㎡。甲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对王某住房实施拆迁。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住宅进行预售,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周某预购该项目的一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80㎡。在施工中,甲公司发现原图纸客厅设计不合理,经规划和设计部门同意,将客厅宽度和面积做了修改,并立即由销售人员电话通知周某,要求其在15日内提出意见。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又将在建的3000万㎡营业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竣工后,经银行同意,甲公司将营业房公开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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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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