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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知识点36

发表时间:2011/11/22 13:2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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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 辑汇总了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知识点

5.房地产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6.房地产文件登记备案 *

房地产权属登记备案代办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房地产权属登记类型

1.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初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书;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房地产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登记。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主要有: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赠与书、遗赠书、法院裁决书等。

3.房地产变更登记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约定。要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现房抵押登记。现房抵押应当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产权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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