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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地产违法行为和查处
一、违反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表现形式
1.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
(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6)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8)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1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13)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4)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15)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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