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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16

发表时间:2012/3/14 9:06: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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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的知识点,本文将针对房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第五章考点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例题:下列房屋不得出租的有( )。(2004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属于违章建设的房屋 B.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

C.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D.其他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租的房屋

E.已购公有住房

答案:ABCD

解析: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出租。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和终止

1.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关系的订立、变更、转让均应通过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加以明确约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上述条款中,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例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必备条款包括 ( )。

A.租赁期限 B.租赁用途 C.租金及交付方式 D.房屋的修缮责任 E.当事人姓名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姓名"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2.租赁期限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承租原租赁的房屋,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届满前需要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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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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