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等。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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