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工资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落实,这是《劳动法》的宗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材料,并建立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等。这些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合法原则。一是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超越权限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二是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法律错误将会构成实体上的违法。三是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实施监察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劳动监察执法行为无效。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体现:一是劳动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监察执法依据;二是劳动监察的职责及内容公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同时,劳动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地址等也都应向社会公开。三是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包括受理投诉、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等,都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能因地域、性质不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
(5)、高效、便民原则。劳动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达到双重功效。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利;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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