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政策性表现在其业务活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支持配合上,表现在融资的非营利性,对产业政策需要“倾斜”支持的行业、领域的贷款实行低息或无息的补贴性,以及经营风险的硬担保性上。金融性则表现在资金运动坚持遵循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体现有偿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倡导性职能又称诱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民间资金从事符合经济政策意图的投资和贷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
(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融资,来反映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不同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投资。而一旦某一原来政策支持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发展,从而体现其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2、选择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通过主动选择融资领域或部门以实现其融资意图的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选择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图为导向,并参考市场机制选择情况而确定的,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政府干预则是不必要的。
3、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又称弥补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策性融资补充商业性融资在一些领域或部门的不足,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职能。
(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以及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倡导性投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等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有利于形成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面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各产业、各部门的协调发展。)
4、服务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长期从事政策性专业融资业务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为业务对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的职能。作为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可利用自身丰富的专门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并可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体现其服务性职能。如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为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参与政府有关产业或部门发展计划的制订,或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成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助手或顾问。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
2、安全性原则:银行经营活动中注重资产安全。
3、保本微利原则:实现信贷资金的运动、回流和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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